(一)基本案情
第17298885號
2021年08月23日,光明眼鏡有限公司(以下稱申請人)委托西安市商標事務所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申請人認為:一、爭議商標抄襲申請人知名品牌“光明之家 BRIGHT HOME及圖”中的圖形部分,侵犯了申請人的在先著作權。二、被申請人不僅惡意抄襲申請人原創圖形,還在同一時間提交多個商標注冊申請,均為惡意抄襲其他知名品牌圖形,故違反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三、被申請人惡意搶注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及較強顯著性的商標,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綜上,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等相關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理認為:申請人主張著作權的圖形作品具有獨創性,屬于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證據10美術作品著作權登記證書的登記日期雖晚于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日期,但根據查明事實2可知,申請人在爭議商標注冊申請日前已將上述作品注冊為商標,證據4、7、13中申請人線上線下宣傳使用圖形標識等證據足以證明,其在爭議商標注冊申請日之前已將前述作品作為商業標志進行使用,故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上述證據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申請人對該圖形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權。爭議商標與該圖形作品設計風格、構成要素、表現形式等方面完全相同,難謂巧合,且前述宣傳使用證據足以證明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作品有接觸的可能。綜上,被申請人未經許可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損害了申請人的在先著作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二)案例評析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其中“在先權利”是指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已經,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包括字號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姓名權、肖像權等。
本案是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損害他人在先著作權的情形制止他人跨類搶注行為,成功維護品牌權益的典型案例。實踐中,應認定為對他人在先著作權的損害的情形為,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申請注冊商標。其適用要件為1、申請人在系爭商標申請日之前已在先享有著作權;2、系爭商標與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3、系爭商標注冊申請人接觸過或者有可能接觸到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4、系爭商標注冊申請人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
首先,我所代理人舉證了著作權登記證書、作品圖樣等證據證明了申請人在先享有本案“
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新華綠色(北京)能源科學研究院(以下稱被申請人)于2015年6月26日提出注冊申請,核定使用服務為第36類,并于2016年9月7日獲準注冊。
”作品的著作權,其次,說明爭議商標與申請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圖形部分“
”在構成要素、表現形式、設計細節等方面完全相同,二者在著色和視覺效果上幾無差異,已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實質性相似,再次,提交大量的有關著作權的涉案作品的使用、宣傳報道及所獲榮譽證明了申請人“
”品牌知名度極高,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作品有接觸的可能,最后,表明被申請人未經申請人許可,以上爭議商標的注冊已滿足損害在先著作權的認定條件,論述合理,舉證充分,國家知識產權局最終對代理人的觀點予以認可,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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