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935631號“PLANETE DE PIERRE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案
(一)基本案情
張新鵬于2022年01月05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注冊了第25類第61935631號“
經審查,國家知識產權局以該商標與崔晟睦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53321074號“
代理人認為: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獨創的服裝品牌標識,商標主體是法文“PLANETE DE PIERRE”,意為“石器星球”其中圖形對“PLANETE DE PIERRE”進行輔助說明,整體展現申請人“興起舊時代的元素,引領新風尚”的服裝品牌理念。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整體構成及顯著識別的要部完全不同,且圖形部分在設計的形象以及細節上均有所不同,根據《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但書條款的規定,不構成近似商標。結合申請的實際使用效果,一般公眾對申請商標施以一般注意力,會自然將識別重點落在文字“PLANETE DE PIERRE”上,完全不會與引證商標混淆,懇請核準申請商標的注冊。
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在文字構成、呼叫、外觀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整體可以形成區分,故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規定情形。
申請商標
引證商標一
引證商標二
商標
圖樣
圖形形象
該圖形形象為遠古時期的“石斧”形象,遠古時期的“石斧”為手磨工具,較鈍,申請人結合該特性創意設計了“
引證商標1、2的圖形完全相同,僅放置方向不同。圖形的設計形象為現代“鋒利的斧頭”,使用在服裝等商品上有“福(斧)氣”之意,和申請商標展現的品牌理念完全不同,消費者不會混淆。
細節設計
斧柄不同
申請商標的“斧柄”為“直柄”符合遠古時期石器“簡單”的特征
引證商標1、2的“斧柄”為“彎柄”,有“省力、防滑”的作用,更加科學,符合現代手工具的特征,
斧刃不同
申請商標的“斧刃”為圓頭,較鈍
引證商標的“斧刃”是“利刃”,切割面寬于斧頭的背面,更穩更鋒利。
圖形方向不同
申請商標的圖形是以手柄為中軸呈西北→東南方向放置。
引證商標1的圖形以手柄為中軸呈東北→西南方向放置。
引證商標2圖形以手柄為中心呈東西水平放置。
(二)案例評析
本案是克服圖形近似問題核準注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申請商標是文字+圖形組合商標,引證商標是純圖形商標,顯然圖形部分近似是申請商標被駁回的主要原因。
在此種情況下,我所代理人就圖形部分與引證商標進行比對,從圖形形象、細節要素等方面對圖形部分的形象、含義進行重新構思定義,將其定義為遠古時期較鈍的手磨工具—石斧形象,使其與引證商標的鋒利的斧頭形象相區別,證實了二者在構圖、外觀形象上不同,同時采用整體比對的方法,明確說明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在整體構成和顯著識別部分上存在明顯差異,二者共存使用并不會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從而使得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商標,指定使用在“服裝,防水服,童裝,服裝帶(衣服),鞋(腳上的穿著物),帽子,襪,手套(服裝),圍巾,領帶”商品上。
”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一)近似。該商標與崔晟睦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53333407號“
”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二)近似為由駁回其注冊申請,申請人不服上述駁回決定,遂委托西安市商標事務所依法提出駁回復審。
”,可以看到斧刃部位為“圓頭”,更接近“錘子”的形象。整體圖形簡單、活潑。表達申請人“興起舊時代的元素,引領新風尚”的服裝品牌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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