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737102號“金龍邦淇”商標無效宣告案
(一)基本案情
第37737102號“金龍邦淇”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段七一(以下稱被申請人)于2019年4月23日提出注冊申請,核定使用服務為第29類,并于2020年1月7日獲準注冊。
2021年06月28日,長安花糧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申請人)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申請人認為: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4626005號“邦淇”商標、第5964147號“邦淇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被申請人作為法定代表人的企業是申請人“邦淇”食用油的經銷商,并作為申請人同區域同行業同產品的競爭對手,對申請人的“邦淇”商標必然知曉,理應避讓。三、被申請人在類似商品上大量搶注申請人及他人的知名商標,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被申請人答辯稱: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被申請人并未與申請人簽訂經銷協議。三、被申請人是基于真實使用目的受讓爭議商標,不存在惡意行為,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
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查認為:
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除“牛奶制品;腌制蔬菜”商品外的其余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食用油”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被申請人除受讓爭議商標外,還從爭議商標原注冊人西安耕糧商貿有限公司處受讓取得了“金邦淇”商標,并申請注冊了“金龍五得利”、“益海邦淇”、“皇品邦淇”、“金花邦淇”、“金龍道道全”等與他人在先商標近似的商標。被申請人和爭議商標原注冊人的商標注冊和轉讓行為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及摹仿他人商標的意圖。上述不正當注冊行為不僅會導致相關消費者對商品/服務來源產生誤認,更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并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以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二)案例評析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及其相關規定,是遏制惡意搶注商標行為的有力和有效武器,其中“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需結合在案證據和案件事實來認定,其認定應當綜合商標申請人的注冊意圖、被搶注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訴爭商標與在先標識的近似程度,商標注冊的數量、使用狀況等主客觀因素結合判斷。
本案中,被申請人受讓或申請注冊了包含爭議商標在內的“金邦淇”、“金龍五得利”、“益海邦淇”、“皇品邦淇”、“金花邦淇”、“金龍道道全”等多件與他人在先商標高度近似的商標,以上被申請人將“邦淇”“金龍魚”、“益海”、“五得利”等糧油行業知名品牌組合組合在一起大量注冊的不正當行為,具有明顯攀附他人知名度并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主觀故意,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屬于《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制的典型情形。本案是典型的適用《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遏制惡意商標搶注行為、成功維權的案例,對之后類似的惡意搶注案件有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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