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21309號“西京醫院”商標撤三答辯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08月21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四軍醫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在第44類“醫院,按摩,動物育種,園藝,衛生設備出租,眼鏡行,療養院,飲食營養指導,醫藥咨詢,保健”等服務上申請注冊的第5121309號“
2022年5月10日,內蒙古京西農牧業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申請人)對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四軍醫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以下稱答辯人)在第44類“動物育種”部分核定使用服務上注冊的第5121309號“西京醫院”商標提出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申請。
答辯人委托西安市商標事務所進行撤三答辯,在規定時間內提交了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實驗動物學實驗室照片、動物育種相關實驗照片、實驗外科工作手冊、“動物育種”相關技術上的取得突破的報道等證據證明答辯人有在“動物育種”服務上真實使用商標的意圖,并且有實際使用的必要準備,并從倫理道德和法律層面論述了無法提交被申請商標在“動物育種”服務上使用的市場流通證據的原因,請求維持被申請商標在“動物育種”服務上繼續有效。
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后認為答辯人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注冊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間內在“動物育種”核定服務上使用了被申請商標“西京醫院”,被申請商標在“動物育種”服務上繼續有效。
(二)案例評析
在商標撤三案件中,商標式樣、商品或服務項目、指定使用期間、商品或服務進入流通領域一般作為判斷注冊商標是否實際使用的四大要件。本案中,基于核定使用服務的特殊性,答辯人無法提供最直接的能證明被申請商標在核定服務項目上使用的市場流通證據,因此另辟蹊徑,從和核定服務項目密切關聯的證據入手,證明被申請商標在核定服務上進行了真實、有效的使用便成了本案的關鍵所在。
本案中我所代理人提供了和核定服務項目相關聯的資質證書、實驗室照片、工作手冊、報道等證據證明被申請商標在核定服務項目上有真實使用商標的意圖和準備,并抓住核定服務項目的特殊性,從倫理道德和法律層面上闡述了無法舉證被申請商標在核定服務上使用的市場流通證據的原因,最終使得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證據的證明效力予以認可,維持了被申請商標在核定服務項目上的注冊。
”商標核準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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