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員手記 --淺談含有易誤認用語的標識
作為一名商標審查員,實際審查工作中經常遇到因商標中含有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的因素而被部分駁回或駁回的案例,例如,申請人在30類“紅茶、糕點”商品上申請“XX紅茶”,審查結論為核準其在“紅茶”商品上的申請,駁回其在“糕點”商品上的申請。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更加詳細地解釋了法條中的“欺騙性”,是指商標對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作了超過其固有程度或與事實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品質、功能、用途、原料、內容、重量、數量、價格、工藝、技術等特點或產地產生錯誤的認識。
商標法除了旨在維護商標信譽和保護商標權人的商標專用權,更是加強商標管理,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公共權益與維護市場秩序的后盾。基于此,本文主要討論某些常見的申請注冊含有易使消費者誤認的慣常用語的商標情況,以期日后廣大商標申請人慎重申請含“誤認用語”的商標。
一、對商品、商品原料、口味等特點產生誤認
一般而言,商標中所含特定商品通用名稱,是否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需要結合其所申請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例如:“XX蘋果”商標指定使用在“糕點”商品上,容易使消費者對商品原料或口味誤認,不予注冊使用;“XX蘋果”商標指定使用在“椰子、荔枝”水果商品項目上,容易使消費者對商品本身產生誤認,不予注冊使用;看到這里,大家肯定想,為什么“蘋果”在“手機”商品上就可以注冊成功呢?因為“蘋果”作為商標與其指定的“手機”商品之間無特別關聯,不會導致消費者誤認,因此可以核準。
二、對提供商品的主體產生誤認
這種主體誤認一般指申請人申請與其名義實質性不符,易擾亂正常市場經濟和社會秩序的商標。
(一)非“集團”、“股份公司”主體申請注冊含“集團”、“股份”的商標
一般社會語意下的“集團”“股份公司”往往暗示著雄厚實力,所提供的商品品質更具有保障,申請人向往通過使用“高大上”的商標吸引消費者的心情可以理解,但非“集團”、“股份公司”主體申請注冊使用含“集團”或“股份”的商標往往具有欺騙性,易蒙蔽消費者誤導消費,濫用含“集團”或“股份”等用語的商標更易破壞正常市場競爭和經濟秩序,故這種所含用語與申請人名義存在實質性不符的商標往往以名義不符,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駁回。
(二)非相關資格主體申請注冊含“學校”“學院”“醫院”等用語的商標
基于行業的特殊性以及含“學校”“學院”“醫院”等用語與生俱來的行業公信力,一般認為申請人需要相應的教育院校或醫院等主體資格,否則申請注冊含“學校”“學院”“醫院”等用語的商標易使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的來源產生誤認而駁回。
(三)非“銀行”主體申請注冊含“銀行”的商標
銀行作為吸納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聯系商業的中介紐帶,集聚和融通著社會資金,是市場舉足輕重的經濟角色,這一重要的公共利益屬性決定了非“銀行”主體申請注冊含“銀行”的商標須以誤認駁回。
作為一名商標審查員,日常工作中會遇到各種因誤認而被駁回的案例。分析其原因,首先,因申請人對相關法律法規不熟悉,造成商標申請被駁回;其次,由于暗示性商標在實際使用中更易于消費者理解和記憶,便于推廣及快速進入市場,從而促使申請人申請該類型商標;但暗示性的程度與誤認也只是一線之隔。因此,在此建議申請人從商標本身的獨創性、相關公眾的第一認知、消費者角度、同行業常用表達方式等方面出發,把握好商標的暗示度,避開誤認雷區。
實質審查三部八科
李文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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