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什么說他人商標損害你的在先著作權?
圍繞著申請注冊使用在文具用品上的一件“MASTERART及獅子圖形+徽章圖形”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泰國著名文具商D.H.A.西亞姆瓦拉有限公司(下稱西亞姆瓦拉公司)與中國文具產品制造銷售商天津市暢維文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某展開了一場權屬紛爭。
近日,隨著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的作出,雙方歷時8年的糾紛終見分曉。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對系爭商標予以核準注冊的復審裁定,并判令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
據了解,2006年11月28日,張某提出系爭商標即第5750776號“MASTERART及獅子圖形+徽章圖形”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卷筆刀、橡皮擦、鉛筆、書寫材料、繪畫材料等第16類商品上。2009年7月1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對系爭商標初步審定并公告。
2009年10月16日,西亞姆瓦拉公司針對系爭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認為系爭商標的申請注冊侵犯了其對“MASTERART+獅子圖形+徽章圖形+外框”圖案(下稱涉案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權。
2011年10月17日,商標局作出裁定,對系爭商標予以核準注冊。西亞姆瓦拉公司不服,于同年11月29日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2013年12月23日,商評委作出復審裁定,對系爭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西亞姆瓦拉公司不服,隨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西亞姆瓦拉公司的訴訟請求,西亞姆瓦拉公司繼而于今年5月19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經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涉案作品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作品,雖然西亞姆瓦拉公司在中國取得涉案作品著作權登記的時間晚于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但在案證據可以證明涉案作品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已經創作完成并公開發表。而系爭商標與涉案作品相比,僅刪除了外框,二者在英文字體、獅子圖形、徽章和布局上完全一致,已構成實質性相似,因此系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損害了西亞姆瓦拉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權。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撤銷一審判決及商評委所作復審裁定,并判令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王國浩)
行家點評
趙虎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 合伙人、律師: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作品完成后便產生了著作權,不需要登記、注冊。對于已經發表的作品而言,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該作者即為著作權人;如果署名作者之外的人主張其為著作權人,需要提供與署名作者之間的合同、授權書、聲明、判決書等證據加以證明。在商標案件中,著作權登記證書是經常被使用的證據之一,也有人誤認為著作權登記證書像專利證書一樣屬于權屬證明。其實,著作權自作品完成之日起即產生,不用登記,作品也有著作權。因此,著作權登記證書不是作品著作權的權屬證明,只是證據之一。
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制度,著作權登記過程中并不對作品進行實質審查。在著作權登記證書上有兩個時間,一個是作品完成時間,一個是登記時間。作品完成時間由登記申請人自行填寫,而登記時間由著作權登記機構填寫,登記時間相比更具法律意義。
在實踐中,如果權利主張人提供了著作權登記證書,但又有相反證據證明著作權登記證書登記事項存在問題的,則著作權登記證書不能起到相關的證明作用。如果著作權登記證書上的登記時間晚于商標申請注冊時間,則不能證明權利歸屬;如果著作權登記證書上面登記了作品歸屬,其他人有相反證據證明作品的作者另有其人的,則以其他證據為準。
該案中,二審法院根據西亞姆瓦拉公司提交的涉案作品著作權登記證書、在其他國家注冊的商標、商品訂單等其他證據,綜合考慮認為,雖然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西亞姆瓦拉公司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但其構成涉案作品著作權的利害關系人。
劉曦雨 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 合伙人、律師:該案主要爭議焦點在于西亞姆瓦拉公司提出的對系爭商標圖案享有在先的著作權是否成立。如果西亞姆瓦拉公司主張的著作權取得時間早于張某申請注冊系爭商標的時間,那么在一般情況下,作為在先權利人的西亞姆瓦拉公司可以阻止系爭商標的注冊;如果西亞姆瓦拉公司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享有著作權且作品的完成時間早于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則不能憑借主張在先著作權阻止系爭商標的注冊。
該案中,西亞姆瓦拉公司提供的證據顯示,其在中國取得著作權登記的時間晚于系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日,但其同時提交的1999年、2002年泰國商標注冊證以及其與中國公司的文具商品訂單等證據可以證明,涉案作品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已經創作完成并公開發表。因此,西亞姆瓦拉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權。
從該案不難看出,商標申請人在申請注冊商標后,他人以著作權對抗注冊商標,在組織提交證據時,重點要關注對方是否擁有著作權以及著作權實際取得的時間。當著作權取得時間早于涉案商標的申請注冊日時,涉案商標申請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涉案商標是自己獨立創作完成的。商標申請人在商標設計完成后應當妥善保存原始手稿及其他相關證據,并及時辦理著作權登記,作為獨立創作完成的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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