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怎么樣才算具有顯著特征?
在商標注冊的領域中,顯著性猶如一把關鍵的鑰匙,決定著商標能否順利通過注冊并獲得法律保護。那么,究竟什么樣的商標才算具有顯著特征呢?讓我們依據《商標法》的相關規定,深入探討這一重要話題。
一、顯著性的定義與重要性
商標顯著性,是指商標所具備的能夠標示企業商品或服務來源,并使其與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分開來的獨特屬性。當人們看到一個商標標識時,一方面要能意識到它代表著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另一方面還能憑借它與同類商品或服務的其他商標進行有效區分。我國《商標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由此可見,顯著性是商標注冊的必備要素,缺乏顯著性的商標往往會面臨駁回的命運。
二、缺乏顯著性的判斷標準
依據《商標法》第十一條,以下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因為它們通常被認為缺乏顯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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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這涵蓋了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或是約定俗成的名稱、圖形、型號,包括全稱、簡稱、縮寫、俗稱等。比如,“手機” 作為移動電話的通用名稱,就不能單獨作為手機產品的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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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僅直接表示” 意味著商標僅由對指定商品或服務的相關特點具有直接說明性和描述性的標志構成,或者雖包含其他要素,但整體仍僅直接表示這些特點。例如,“香甜” 用于食品,“純棉” 用于棉質衣物,這類直接描述商品特點的詞匯,通常缺乏顯著性。具體細分還包括僅直接表示商品特定消費對象、價格、內容、風格風味、使用方式方法、生產工藝、生產地點時間年份、形態、有效期限保質期、服務經營場所、商品銷售場所、地域范圍、技術特點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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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這主要包含《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以外,依照社會通常觀念,本身或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備表示商品來源作用的標志。例如,過于簡單的線條、普通幾何圖形;過于復雜的文字、圖形、數字、字母或其組合;單個或兩個普通表現形式的字母;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數字;指定商品的常用包裝、容器或裝飾性圖案;單一顏色;表示商品或服務特點的短語、句子或普通廣告宣傳用語;本行業或相關行業常用的貿易場所名稱、商貿用語或標志;企業的組織形式、本行業名稱或簡稱;僅由電話、地址、門牌號等要素構成的標志;常用祝頌語等。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前款所列標志若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也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判定這類標志是否通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需綜合考量相關公眾對該標志的認知情況;標志在指定商品或服務上實際使用的時間、方式及同行業使用情況;使用該標志的商品或服務的生產、銷售、廣告宣傳情況,以及商品或服務本身的特點等諸多因素。
三、顯著性的分類與商標注冊
商標顯著性依據取得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固有的顯著性和獲得的顯著性。一般而言,臆造商標(如 “柯達”)、任意商標(如用在電腦上的 “蘋果”)和暗示性商標(如洗發水上的 “飄柔”)具有固有的顯著性,能夠直接獲準注冊。而描述性商標(如直接描述商品特點的詞匯)則需要通過長期使用,獲得第二含義,即讓消費者在看到該商標時,不僅僅聯想到商品的特點,還能明確指向特定的商品或服務提供者,才能獲準注冊。
四、打造具有顯著性商標的取名策略
為了成功注冊具有顯著性的商標,申請人在取名時可參考以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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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開行業通用名稱或描述性詞匯不同行業有各自的通用名詞和描述性詞語,申請人應根據想要申請的商標類別或所在行業進行判斷。例如,在餐飲行業,“美味” 這類詞匯缺乏顯著性,但在其他行業可能情況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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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直接暗示產品特性雖然暗示性商標具有一定顯著性,但要避免過于直接。像 “飄柔” 之于洗發水,“舒膚佳” 之于香皂,這類商標在暗示產品特性的同時,通過獨特的設計與使用,獲得了較強的顯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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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與產品和服務無關的名字使用在詞典上有固定含義,但與指定商品或服務無關的單詞或單詞組合作為商標,能增強顯著性。比如 “蘋果” 用于電腦,“冰淇淋” 用于手機,這種跨領域的組合容易讓消費者將其與特定品牌建立獨特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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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創無含義的詞匯創造在詞典上沒有任何含義的單詞或字母組合作為商標,如 “諾基亞”“微軟”“新浪”“搜狐”“摩托羅拉” 等,這類商標具有極高的獨特性,能有效避免與其他商標混淆,顯著性強。 在商標注冊過程中,顯著性至關重要。申請人務必充分理解顯著性的概念與要求,謹慎選擇商標名稱,提高商標注冊的成功率。只有具備顯著特征的商標,才能在市場競爭中脫穎而出,為企業的品牌建設奠定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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