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與他人商標包含相同的文字,侵權嗎?
2017年,安徽某公司成功注冊了帶有“林叔”二字的某圖案商標,該公司的“林叔”牌鍋貼餃榮獲“江淮特色小吃”等稱號,也在當地積累了相當高的知名度。
與此同時,林某父子在深圳某區經營著一家名為“林叔潮汕吃樂園”的餐飲店。從2013年開店起,“林叔”這個名字就一直伴隨著這家店,周邊鄰里也都習慣喊林某為“林叔”。但正是這相同的“林叔”二字,引發了一場激烈的紛爭。A公司認為林某父子在注冊名稱和經營場所使用“林叔”字樣,且兩家均從事餐飲服務,林某父子有明顯攀附“林叔”商標的故意,于是一紙訴狀將林某父子告上法庭,指控其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這一行為也引發圍觀人士的質疑:企業名稱與他人商標包含相同的文字,真的就侵權了嗎?
在我國,《商標法》是判斷商標侵權的重要依據。其中第五十七條明確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A公司的“林叔”商標,經過獨特設計,還在江南地區小有名氣,顯著性和知名度都不低。而林某父子使用的“林叔”,只是普通字體,且與“潮汕吃樂園”組合,更多是基于鄰里稱呼,并非刻意突出“林叔”二字來混淆視聽,不容易讓相關公眾混淆,不構成對A公司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消費者是否會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是判定侵權的核心因素。在“林叔”案中,林某父子店鋪門頭的“林叔潮汕吃樂園”,和A公司的“林叔”商標,從字體、組合方式到呈現形式都不一樣,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而且林某父子從2013年就開始使用“林叔”作為店名,早于A公司2017年的商標注冊時間,他們對“林叔”的使用有合理來源和歷史原因,并非故意攀附A公司的商標。綜合來看,林某父子的行為不會導致消費者混淆,也就不構成侵權。
從“林叔”案的判決結果來看,企業名稱與他人商標包含相同文字,并不一定就構成侵權。這給企業經營者們提了個醒,在商業活動中,要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遵守法律法規,誠信經營。不能一看到別人的商標火了,就想著“搭便車”,盲目使用與他人商標相同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否則很可能陷入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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