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江賓館”不侵權“錦江之星”,為什么?
“錦江”之爭|
在酒店行業,“錦江”二字可謂如雷貫耳,然而,當錦江之星與錦江賓館狹路相逢,一場圍繞商標權的紛爭就此拉開帷幕。
2023年,錦江之星發現黃石港區錦江賓館在經營住宿業務,且在美團、高德等平臺標注“錦江賓館”字樣,前臺幕墻、客房用品均印有“錦江”標識。錦江之星認為錦江賓館此舉是傍名牌,構成侵權,隨即起訴錦江賓館,要求賠償損失30萬元,一時間,這場商標侵權案引發了行業內外的廣泛關注。
據查詢,錦江賓館原系黃石市糖酒公司1997年設立的全民所有制企業,承載著當地商業發展的一段記憶。2008年因改制注銷,經營主體轉為黃石市錦江商貿有限公司。同年,該公司設立下屬分公司“錦江商貿錦江賓館”,維持原址經營。2016年,因錦江商貿公司分立,趙某拍得賓館房屋產權后注冊個體工商戶“黃石港區錦江賓館”,繼續在原址營業。
而錦江之星,作為中國知名經濟型連鎖酒店之一,于1998年7月申請注冊“錦江之星”商標,服務項目涵蓋旅館經營等多個領域。從時間線上看,錦江賓館使用“錦江”標識的時間更早,早于錦江之星商標申請日,這一事實成為后續爭議解決的關鍵時間節點。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錦江賓館恰好符合商標在先使用抗辯的諸多條件。從時間維度看,錦江賓館自1997年便開始使用“錦江”標識,早于錦江之星1998年的商標申請日,滿足“雙在先”原則中的先使用要求。在多年的經營歷程中,錦江賓館扎根黃石,在當地消費者群體中形成了一定影響力。周邊居民、過往旅客對“錦江賓館”的品牌認知度較高,它已成為黃石當地住宿行業的一個標志性存在。
錦江賓館始終將使用范圍嚴格限定在原經營場所,僅在黃石市本地開展住宿服務,未向其他區域擴張,也未授權他人使用“錦江”標識,沒有涉足其他業務領域,堅守著“原使用范圍”的界限,最大程度避免了消費者對兩者品牌的混淆。
法院經審理,依法駁回了錦江之星的全部訴訟請求。法院認可了錦江賓館符合商標在先使用抗辯條件,強調其未超出原使用范圍,也未損害錦江之星的合法權益。
這一案例也警示了其他企業:尊重他人的在先權利也是企業應秉持的重要原則,在拓展品牌業務時,務必做好充分的市場調研和商標檢索,避免踏入侵權雷區,引發不必要的法律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