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百家門店,敗給了商標一字之差
2010年,湖北麗橙連鎖酒店有限公司在第43類服務上成功注冊了“麗橙酒店”商標,開啟了品牌發展的征程。
而在2018年,麗之呈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開始在第43類服務上注冊一系列包含“麗呈”字樣的商標,如“美樾麗呈”“麗呈尊御”“麗呈咖啡”等。
麗橙酒店認為這些商標與自己在先注冊且具有一定影響力的“麗橙酒店”商標極為近似,極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于是毅然對麗呈酒店持有的相關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由此,一場商標大戰正式拉開帷幕。
這起糾紛在商評委、法院等多個機構間歷經多輪審理,過程跌宕起伏,更讓人意想不到的是:三級法院給出了完全不同的判決。
2018年,麗橙酒店公司針對麗之呈科技公司注冊的“美樾麗呈”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商評委經審查后,宣告訴爭商標“美樾麗呈”無效。然而,麗之呈科技公司并不服商評委的這一裁定,向北京知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易導致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判決駁回麗之呈科技公司的訴訟請求。但麗之呈科技公司仍未放棄,繼續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
北京高院的二審判決卻出現了反轉,其認為訴爭商標“美樾麗呈”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含義等方面并不近似,整體視覺效果也有較大差異,不構成近似商標,于是撤銷了一審判決和被訴裁定,并要求國知局重新就麗橙酒店公司針對訴爭商標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作出裁定。這一結果讓麗橙公司難以接受,隨后向最高法提起再審。
最高法在再審中明確指出,在商標無效宣告請求審查中,判斷是否構成近似商標,應從商標標志構成要素及音、形、義整體的近似程度出發,并考慮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以是否容易導致混淆為判斷標準。在本案中,“麗呈”與“麗橙”文字構成重合度高、發音相近、含義無明顯區別,訴爭商標用于除“旅游房屋出租、會議室出租”外的服務時,易使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二審判決錯誤,訴爭商標在這些服務上的注冊不符合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
除了“美樾麗呈”商標,對于“麗呈尊御”“麗呈咖啡”等商標,也經歷了類似的無效宣告請求、訴訟等程序。在這些案件中,法院同樣從商標的近似性、服務的類似性以及是否會導致消費者混淆等角度進行了審理和判斷。最終,相關商標在部分服務上被認定為與“麗橙酒店”商標近似,其注冊予以無效宣告。
這一案例也警示了各個企業,商標注冊時務必重視商標的原創性和獨特性,進行全面且細致的商標查詢,避免與他人在先注冊的商標近似,從源頭上降低商標侵權風險。同時,企業必須尊重他人的在先商標權,秉持合法經營、公平競爭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