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商標被核定使用在第9類手機等商品上,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下稱華為公司)系該系列商標權利人,經過長期推廣和運營,其企業字號、商品名稱已具有較高知名度,涉案商標還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華為公司發現,大某公司及其原股東和法定代表人張某在未獲得華為公司授權許可的情況下,使用大某公司控制的多個短視頻賬號制作發布大量帶有涉案商標及相關標識的短視頻作為直播主要流量入口,在不當引流后通過裝修與華為公司線下實體店高度相似的直播間作為直播帶貨的固定背景,并通過直播間貼片、主播著裝、語言和行為、產品擺放等方式使用涉案商標及標識,銷售其他品牌的數碼產品。
華為公司認為,大某公司及張某的相關行為涉嫌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遂向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區人民法院(下稱衢江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10萬元。
衢江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大某公司及張某實施的被訴行為侵犯了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并以二被告侵權期間帶貨傭金獲利為基數適用3倍懲罰性賠償,判決其賠償華為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110萬元。
一審判決后,大某公司、張某均不服,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衢州中院)提起上訴。
據了解,大某公司、張某的主要上訴理由為:首先,涉案直播間背景墻使用華為字樣及華為元素的畫面,僅出現在2023年11月28日前的短視頻和直播間背景中,2023年11月28日后直播間背景墻未出現華為字樣和華為元素,同時大某公司、張某已刪除包含直播間背景墻使用華為字樣及華為元素畫面的短視頻。一審判決認定大某公司、張某全方位使用華為商標構成商標侵權的事實與客觀事實不符。其次,無論在涉案短視頻還是直播間,其僅在推薦華為商品時使用華為進行宣傳,從未在銷售其他手機時使用華為進行宣傳。直播間各商品鏈接中明確標注商品商標,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可以清晰地看到爭議商品的自有商標,不會產生混淆誤認等。
衢州中院二審審理認為,該案是一起知名主播及公司以短視頻作品、直播間全方位攀附馳名商標商譽吸粉引流、大量直播銷售與被侵權人產品外觀相似的低價產品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雖然大某公司、張某實際銷售少量華為公司手機,但其對華為公司商標的使用已經遠遠超出指示性正當使用范圍,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構成商標侵權。此外,二被告發布涉案短視頻、直播貼片等行為,構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商品名稱及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的混淆行為,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此外,衢州中院還認為,一審判決以二被告侵權期間傭金收入為基數,綜合考慮涉案商標影響力、被訴侵權行為的性質及規模、侵權主觀故意及侵權情節嚴重等因素,適用3倍懲罰性賠償,全額支持華為公司主張的110萬元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并無不當。
據此,衢州中院判決駁回大某公司、張某全部上訴請求,維持了一審判決。(記者 姜旭)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直播間裝修復刻華為實體店?一頓操作蹭流量,被判3倍懲罰性賠償
在直播帶貨中,若將他人知名商業標識進行突出使用,通過“搭便車”等方式不當引流,并實際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的,將被依法認定為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一批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其中,兩被告因擅自使用“華為”系列商標(下稱涉案商標)及相關標識進行引流直播帶貨,被認定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并被判決承擔3倍懲罰性賠償責任。該案充分彰顯了強化知名品牌保護、嚴厲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司法導向,促進了網絡直播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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